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04-28浏览次数:698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解读

一、自主创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上述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月,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当年新招用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对我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内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注明:1.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末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限满为止。

2.本优惠政策所述人员不得重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使用本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三、自主创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的自主创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对我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内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注明:1.以上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末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限满为止。

2.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使用本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3.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